猥褻國中男生 男判刑10月
2014/04/20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北市男子丘兆源在網路上認識國中男生「John(化名)」,98年1月除夕下午,邀約John到住家兼工作室剪髮,藉機脫下John衣服及外褲,先親吻調情,再伸手猥褻及自慰,接著射精到少年的小腹;最高法院依對未成年人猥褻罪,判處丘某10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丘某辯稱自己是緬甸華僑,看不懂中文,不知John未滿14歲;但合議庭發現,丘某筆記本有John以數字寫下自己生日,認定就算丘某不懂中文,也可看懂John的實際年齡,未採信其說詞。此外,丘某另涉兩起猥褻少年案,均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