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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性財產犯罪案 不起訴

2007/08/06 06:00

記者胡守得/特稿

網路流傳借錢討債絕招,借據好看未必好用,不如要求借款人簽下保管條,到時要不到錢又找不到人,可以拿著保管條向司法警察機關狀告借款人涉嫌侵占,借用檢警之手逼迫借款人出面解決。

欠錢不還固然不對,但借錢前更應審慎,要錢才能理直氣壯,使用上述「奧步」,其實隱含誣告、偽證雙重重罪,錢可能要不到外,還可能自陷囹圄。

法務部為解決民事事件債權人利用刑事程序索討債權,自90年2月起,通令全國各地檢署將民眾告訴、告發及警察機關移送、報告案件中,有關「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一律以簡式不起訴處分書(例稿)直接結案,不再續行偵查。

所謂「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指的是積欠借款、貨款、工程款、未付租金、餐飲娛樂場所消費欠款、使用信用卡簽帳、民間合會倒會等類案件。

債權人會有此「歪腦筋」,主要是想利用檢察官、警察的職權作為「討債」捷徑,巧行「以刑逼債」的目的。

本案李某手法,說穿了,就是所謂的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檢警一時不察,有可能讓債權人得逞,但若被揭穿,債權人首先觸犯的是可處7年以下的誣告罪;若債權人進一步在法院審理庭中具結做證,證述不實,罪加一條,同樣可處7年以下徒刑的偽證罪。

目前刑法採數罪併罰下,誣告、偽證一經分論併罰,罪責不僅不輕,亦不能易科罰金;除非獲判緩刑,或是在誣告他人案件中,於判決前自白告訴不實,由法官援引「偽證、誣告自白減免」規定,給予免除其刑,否則不管判多少,都是關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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