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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慶恩平反案 院檢對槓

諸慶恩平反案,高檢署聲請再審遭駁,提起抗告。(資料照)

諸慶恩平反案,高檢署聲請再審遭駁,提起抗告。(資料照)

2021/05/21 05:30

〔記者錢利忠、吳政峰/台北報導〕前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經理諸慶恩,代表銀行向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旗下的怡華公司追債,反被控偽造文書遭判有罪,冤屈還來不及平反就含恨而亡,高等檢察署為回復他生前名譽聲請再審,被高等法院以聲請不合法為由駁回。高檢署不服,昨再以高院裁定違背「誤判零容忍」的再審制度意旨,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高院顯然不買帳,隨即以高檢「應該遵守法律規定」強硬回應。本案發展至今,院檢各持己見,已演變成明顯對槓態勢。

高檢署表示,當初諸慶恩未獲法院公平審判,高院卻裁定駁回再審,只簡述諸男被判有罪的判決屬程序判決,即認定不得聲請再審,未對檢方所提證據進行調查,也沒說明無調查必要的理由,裁定有諸多違誤。

再審被駁回 高檢抗告

抗告理由還指出,諸慶恩因深感冤抑求救無門,無奈之下只能請求檢方上訴,最終卻因死亡而被判決不受理,無法取得他企盼的無罪判決,高院卻駁回再審聲請,將其拒於救濟之門外;高檢表示,期盼法院基於「保障民權乃司法天職」的認知,能平抑冤屈。

高院回應,再審判決必須實體上有罪、且是已確定判決,諸案是程序判決,因此聲請再審不合法,檢察官聲請調查的證據不能改變法律規定,無法影響裁定結果,合議庭的裁定無違誤。

律師林柏宏認為,諸慶恩案未受有罪判決確定,無法透過再審救濟。至於有無修法必要?林認為,刑事訴訟是定被告有罪或無罪,非關名譽,諸慶恩身故,已非刑法處罰對象,是否要為了名譽去修刑事訴訟法,屬於立法選擇的範疇。

時年三十七歲的諸慶恩,當初被控偽造文書部分,一審無罪,二審改為判刑四個月、緩刑三年,上訴期間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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