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共識/律師當民代 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2019/05/23 06:0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排審「律師法修正草案」,對於增訂「律師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不得執行律師職務」,朝野立委討論後初步達成共識,若違反規定得移付懲戒,最重可除名;不過,有關「不得發給律師證書」的各款情形,以及「涉犯貪污等罪經檢方起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請領律師證」等關鍵條文,尚無交集,將另訂日期繼續審查。
對於增訂第四十二條,行政院提案指出,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的職責,通常具有一定的政治立場,因此律師擔任民意代表,倘若同時又執行律師職務,恐因法律的制定或修正案及其行使民意代表職權,而與律師職務有利益衝突之虞。不過,律師擔任民意代表期間仍得加入律師公會或沿用律師名銜。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的管道與律師核發證書制度的改革」、「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修正律師入會制度及增訂執業的新形態」,以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組織的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