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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萬元酒品「泡湯」 求償無門

士林地院判房東和超商免賠酒商。(資料照)

士林地院判房東和超商免賠酒商。(資料照)

2018/01/29 06:00

樓上超商冰櫃 導致天花板結露滴水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趙姓酒商承租地下一樓存放酒品,因一樓超商擺放的島形冰櫃,導致他的天花板結露滴水,總價87萬元的酒品全泡湯,遂提告向房東、超商求償。士林地院認為,結露既非房屋結構損壞漏水,超商也未從事危險活動,酒商求償於法不合,駁回告訴。

非建物損壞漏水 房東免賠

酒商提告指出,他2013年間承租台北某處地下一樓,作為倉庫存放酒品,2015年6月間發現天花板漏水嚴重,導致上百箱酒品全淋濕,總計損失87萬4680元,因漏水位置就在一樓超商擺放的島形冰櫃正下方,超商顯然未妥善處理排水,且該店面不適合超商營業,房東也未盡管理責任,遂向超商、房東請求連帶賠償。

房東則拿出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指出是因超商島形冰櫃溫度低,導致天花板結露滴水,並非建築物本身瑕疵或是水管漏水,他並無管理疏失;超商負責人則稱,酒商早在2015年5月間就發現漏水,卻過了1個多月才通知他,他建議先遷移酒品避免損害擴大,但被拒絕,因此損失應歸責酒商本身。

未從事危險活動 超商免賠

判決指出,根據民法,酒商向房東求償部分,賠償前提是建物設施興建之初就有瑕疵,或是後續未妥善保管損壞,天花板結露卻與兩者都無關,且設施指的是「建築物的一部分」,如樓梯、水電管線配置等,而島形冰櫃是超商的動產,可隨時插拔移動,未囊括在內,遂認定房東無責。

向超商求償部分,就算露水成因確實是超商營業導致,也得是因超商從事「具有一定危險」的活動,如排放廢氣廢水、填裝瓦斯或燃放煙火等,但超商擺放冰櫃只是保鮮食材,並沒有危險,遂認定酒商求償於法不合。

此外,酒商雖列舉受損的酒品清單,並出示照片,但只能看到外包裝淋濕污損,無法得知內部酒水是否損壞,酒商又提不出其他證據,法官只能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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