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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槍擊斃飛車賊 警被逆轉起訴

原台北市萬華警分局漢中派出所警員張景義(記者王冠仁攝)

原台北市萬華警分局漢中派出所警員張景義(記者王冠仁攝)

2017/05/12 06:00

〔記者錢利忠、王冠仁/台北報導〕原台北市萬華警分局漢中派出所警員張景義,為追捕將車開上西門町人行道的竊嫌黎育維,朝黎嫌的車開2槍制止,其中1槍誤擊黎嫌腹部致死,死者家屬提告;台北地檢署兩度將張員不起訴,經高檢署兩度發回續查逆轉,北檢昨認定張用槍時機不符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現調為萬華分局警備隊的張景議昨受訪說,若回到當時,他一樣選擇開槍,「因為我是警察」,他是執行警察職責,避免民眾受傷害或威脅。

檢方先前勘察彈道重建鑑定報告,並傳喚目擊者,認為黎嫌當時意圖開車衝撞警員,張景義開槍屬於正當防衛,在103年、104年兩度不起訴。

嫌犯倒車逃 非加速衝撞

102年8月13日晚上,新北市中和警方攔查涉偷汽油的黎嫌,追至台北,在西門町的警員張景義,見黎男開車上人行道,在黎嫌撞車時掏槍嚇阻,黎嫌未從,張開2槍制止,誤將黎嫌擊斃。

張景義指稱,黎嫌開車衝撞他,顧及人行道上民眾安全,他才射擊車輪;檢方還原過程,張員站在車輛右前方2公尺處,監視器雖未錄到開槍經過,但錄到黎嫌正倒車想逃,而非向前衝撞,也看不出黎嫌衝撞行人的意圖,認為用槍時機並非急迫。

檢方認為,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規定,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張掏槍已達嚇阻效果,用槍時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

彈道鑑定報告指出,張景義擊發2槍,1槍從右前擋風玻璃射入,擊中黎男腹腔;檢認為,張景義辯稱瞄準輪胎射擊的說法,和彈道報告有落差,認定用槍時機不符規定。

張景義說,事後得知黎家經濟不佳,曾多次探視、致贈慰問金與物資,更與長官、同事、警友會,籌200多萬元救助金。但黎家屬要求1400萬元和解金,調解委員會又追加到近2000萬元,他無力負擔。

警無奈...誰敢開槍?

張無奈說,3年多來,因出庭、調解、與律師會談不下60多次,身心俱疲也感心寒。警界基層昨議論,認為打擊警界士氣,往後誰敢賣命追捕逃犯?乾脆將警械使用條例修改成「有民眾傷亡才能開槍」,否則官司纏身,誰敢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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