賊辱罵打警無罪 法官︰自然反應
2016/09/26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蔡姓男子在超商偷東西,被警方帶回偵訊,他在派出所抽菸發脾氣,被巡佐黃東寶壓制後,不但打黃員,還用髒話與「胖子警察」辱罵,吃上妨害公務官司;台中高分院認為,蔡男為發洩被警員壓制的不滿情緒,才揮手擦過警察臉頰,屬「自然反應」,非侮辱警察,判決無罪確定。
警方調查,蔡男(43歲、有公共危險及竊盜等前科)今年1月5日偷超商價值1200餘元的食品,被員警帶到台中市警局一分局大誠派出所,偵訊前他在所內抽菸,被巡佐黃東寶制止,蔡男卻情緒失控,大聲咆哮並摑打黃員成傷,被警方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
台中地院一審判決無罪,台中地檢署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蔡男是在被警察壓制上手銬後,才對體重超過80公斤的黃員辱罵「胖子警察」、「俗辣」、「垃圾」與髒話,蔡男是表達對警察施加強制力的不滿,並不是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當場侮辱,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至於蔡男摑打黃員,導致黃員臉部與手臂腫脹擦挫傷,二審並未探究,不過一審認為,蔡男抽菸發脾氣,被黃員壓制時,雙方起了肢體衝突,蔡男「揮動右手,擦過被害人(警察)黃東寶臉部」,這是「自然反應」,不構成妨害公務,僅構成傷害罪,但黃員並未提出傷害罪告訴。對此一分局回應尊重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