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例!差1年假釋期滿 酒駕判免刑
2016/07/19 06:0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黃姓男子酒駕車禍,觸犯公共危險罪,法官卻判他「免刑」!
原判2個月 翻案成功
黃姓男子(55歲)84年間因毒品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入獄服刑10年,因表現良好,95年11月15日假釋出獄,但須接受保護管束10年。9年多來,黃男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目前已有正當工作,不料在去年12月19日,因酒駕與人擦撞,對方受輕傷,黃男酒測值為0.38,觸犯公共危險罪而被送辦。
彰化地院簡易庭審理後,判他有期徒刑2個月,但如此一來,黃男不到1年的假釋將被撤銷,必須再入獄服完殘刑。黃男自認假釋期間表現優良,且有正當工作為理由,因而向彰化地院提出上訴,法官認為有理,最後判處免除其刑。
若定讞 須服完殘刑
該案是罕見的「酒駕免刑」案例,法官認為,黃男於95年11月15日因符合假釋要件出獄,如果在105年11月15日前都沒有觸犯刑法,等於結束保護管束,不用煩惱被關;但依據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中因故意犯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等於黃男若是犯罪,不管罪刑輕重,都必須撤銷假釋、重回牢籠。
考量出獄後 素行良好
法官認為,黃男出獄後即返回芬園老家與父母、弟弟同住,家庭支持度高,兄弟兩人一起做工地樹脂鋪設工程,目前收入穩定,可見他在假釋期間素行良好,極力維持與家庭融洽的關係,實屬不易。且黃男現年已55歲,倘若入獄服殘刑,就算表現良好再度獲得假釋,出獄時已是風燭殘年;加上車禍另一方已表明原諒黃男,在法律量刑上有可憫恕之處,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2個月,雖已為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最低刑度,但尚有免刑的契機,因此給予免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