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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800公尺內禁開電玩店... 合憲

2016/06/25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北市等直轄市規定,距離學校800公尺內,不得經營電玩店,引發業者反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作出解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這只是最低標準,北市等直轄市有權個別制定自治條例,對電子遊戲場所設限800至1000公尺不等的距離。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作出釋字第738號解釋,認定台北市、新北市和桃園市等直轄市所制定的「電子遊戲場業(即電玩店)自治條例」,對電子遊戲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800公尺以上的規定,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和「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等規定,作成合憲解釋。

本案源起8家電子遊戲場業者不滿台北市、新北市和桃園市等直轄市政府自訂電子遊戲場業自治條例,限制核發營業級別證,並規範電子遊戲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等場所800公尺以上,遠較中央法律所規定的50公尺來得遠。業者認為,上述自治條例嚴重影響他們的生計。

業者強調,台北市等直轄市自訂的自治條例,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和營業自由,以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影響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大法官認為,電子遊戲場所可能對於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有不利益的影響」,允許台北市等直轄市政府可自訂電子遊戲場業自治條例,所以自治條例未違憲;但地方政府應審酌客觀環境變遷,隨時檢討並調整,不能毫無限制,否則將限制營業自由,等同實質禁絕電子遊戲場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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