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豬女郎!「乳溝女神」被影射 怒告周刊結果出爐
2021/03/21 17:09
首次上稿 16:37
更新時間 17:09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小豬」羅志祥與周揚青9年情斷,被爆料私生活淫亂、劈腿、「多人運動」等超「渣」行徑,重創演藝事業,休息近10個月後,轉戰經營YouTube頻道,昨更在抖音po出一段主題為「聽說長得帥的人才能駕馭光頭」的特效短片,復出動作頻頻。不過,去年4月,《鏡周刊》報導「乳溝女神」網拍女模張香香等人也是「豬女郎」之一,張女不滿被影射與小豬有性關係,怒告《鏡周刊》總編輯宋筱玲、社長裴偉;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依周刊報導內容上下文,並未直指張香香與羅志祥有性關係存在,因此予宋、裴不起訴。
《鏡周刊》去年4月29日以「後宮花名冊扯入...」為主題報導,提及羅志祥熱衷多人運動,「網拍女模張香香...都在歷來豬女郎的行列中,後宮陣容頗為可觀。」報導一出,張女澄清:「我不是豬女郎,真的不要鬧了。」並對《鏡周刊》提告。
宋筱玲出庭供稱,該文章是她整理,文章內容僅提到後宮頗為可觀,並無影射張女和羅志祥間有性關係存在,只提及2人關係比較好,無詆毀張女名譽的故意。
檢方認為依報導上下文內容來看,並未直指張與羅間有性關係存在,另所謂的「豬女郎」一詞,多年來均有媒體提及,泛指與羅有往來的女性,難認「豬女郎」一詞有任何蓄意貶損之意,加上張女自承曾在朋友聚會見過羅,可見兩人並非不認識。
檢方指出,報導用詞縱稍嫌誇大,但難認報導有主觀上真實惡意,至於裴偉身為社長,僅負責決定公司營運方針、財務、重要人事等,難認有參與該篇報導編務,因此認定宋、裴罪嫌不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