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也有精神撫慰金?要修哪部法還沒共識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日前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討論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健全刑事補償法制」,邀集審、檢、辯及民事、刑事及行政法領域學者專家擔任諮商委員,會中就「非拘束人身自由」的精神撫慰金應放在哪部法頗多討論,尚未形成共識。
有委員建議,不宜於刑事補償法中另立規範,理由認為現行刑事補償法制是以「人身自由受拘束」的損失補償作為補償基礎,另由刑事補償法在國家責任法的體系定位出發,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的法理基礎並不相同,相關損失補償法制亦無精神慰撫金請求權的設計;他認為,非拘束人身自由的精神上損害賠償,宜納入國家賠償法之規範。
另名委員建議,刑事補償法制如果建立非拘束人身自由的精神上損害慰撫金請求權,應審慎考量現行刑事補償法制是基於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的特別犧牲理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精神上損害慰撫金請求權條文設計亦應符合前開理論基礎,並於理由予以說明。
其次,有關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是否僅以受害人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裁判無罪確定前,經有罪判決確定為限?於刑事訴訟一般通常程序,如歷經判決有罪之多次更審程序,其後改判無罪確定,受害人受有特別犧牲,其是否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如可請求,請求案件數量為何及國家財政能否負擔等問題。
第三,對於精神慰撫金請求權與現行刑事補償法人身自由補償金請求權、國家賠償法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範競合部分,除應考量同一原因事實已受賠償或補償,不得再請求補償外,另應考量如何處理精神慰撫金請求權與國家賠償請求權發生競合時的問題。
四、有關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基數及其範圍部分,應就請求基數的額度能否妥適弭平受害人所受的權利侵害及國家財政負擔合理性,二者間如何取得衡平,應審慎考量。
五、就補償決定機關如何具體審酌決定補償金額部分,應注意現行刑事補償法得不予補償及請求人與有過失原則的相關規定,有無及如何適用。
由於會中各方均有意見,主席、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裁示刑事廳續行研議後提出相關評估方案,以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