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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卿貪污判刑98年 公懲會臚列8罪狀再判撤職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入8起採購回扣弊案,被依貪污罪判總刑期98年入監,彈劾案送到公懲會,被判撤職並停止任用公職5年。(資料照)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入8起採購回扣弊案,被依貪污罪判總刑期98年入監,彈劾案送到公懲會,被判撤職並停止任用公職5年。(資料照)

2018/12/19 19:2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入8起採購回扣弊案,被依貪污罪判總刑期98年,應執行22年,褫奪公權10年,10月入監服刑,彈劾案送到公懲會審理,合議庭19日痛批李朝卿重創公務員清廉節操,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公職5年,而時任他的下屬、建設局前局長曾仁隆也因收受回扣,被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公懲會臚列李朝卿的8大罪狀,其中半數回扣取自南投人的救命錢,也就是災修工程,共約1605萬元;另有3項共97.5萬元,來自小型工程與紀念品採購等回扣;最後則是違法參與萬春藥業營運及投資杏懋實業股數達33.95%,超過法定上限10%。

公懲會指出,李朝卿利用限制性、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等方式辦理採購招標,收受廠商回扣,涉入8件貪瀆案,犯行明確且判刑確定,另雖有103罪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但發回的原因只是適用法條不當、賄款金額認定有誤、共犯間犯意聯絡記載不夠明確,不影響貪污事實。

公懲會認為,李朝卿除觸犯刑罰,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兼營商業」及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行為重創公務員清廉節操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判撤職停用5年予以懲戒。

曾仁隆 撤職停用3年

至於曾任南投縣政府建設局局長、代理工務處處長、代理建設處處長、建設處處長的曾仁隆,2008年3月間透過指定廠商比價方式,協助特定營造廠得標工務處所發包的工程,收取回扣779萬3700元,被台中高分院判刑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公懲會審酌他的收賄次數與金額,判撤職停用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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