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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救災車變徐耀昌代步車!ETC鐵證讓苗消防局吞敗訴

法院判決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應補繳貨物稅與罰鍰80萬餘元,圖為挪為縣長座車的消防救災指揮車。(資料照)

法院判決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應補繳貨物稅與罰鍰80萬餘元,圖為挪為縣長座車的消防救災指揮車。(資料照)

2018/11/02 11:0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曾窮到一度發不出薪水的苗栗縣政府,其消防局在2016年初,購入市價200多萬元的消防救災車,不料,同年的愚人節,該車挪為縣長徐耀昌座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苗栗消防局補徵貨物稅40萬餘元,加計罰鍰共80萬餘元,苗栗消防局卻提起行政訴訟,宣稱該車是「供縣長專用救災指揮車」,並無移作他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這輛車約半年間,行駛通過國道ETC的次數,苗栗縣境內935次,其他縣市高達1516次,顯示此車不是專供消防救災勤務,而是縣長公務車,據此判決苗栗消防局敗訴,可以上訴。

判決書指出,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於2016年元月,透過廠商購入號稱是「奢華旗艦」的Toyota Alphard進口車,排氣量高達3500西西,消防局在車上裝警報器等設備,改裝為救災指揮車,再以「專供消防救災勤務使用」,向財政部賦稅署申請免徵貨物稅40萬4884元,賦稅署核定後,這輛車於3月31日取得牌照,卻在翌日(4月1日,愚人節)挪為縣長公務車,並將警報器與消防識別標誌全拆除。

《自由時報》於同年5月初接獲讀者爆料,披露救災車挪為縣長徐耀昌座車的爭議,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調查屬實,向消防局補徵40萬餘元貨物稅,另以最低「貨物稅條例」等規定,加計一倍罰鍰,共80萬餘元,苗栗縣府消防局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補稅與罰鍰。

苗栗消防局提出16則縣府新聞稿指出,依「災害防救法」等規定,縣長是災害防救最高指揮官,這16則新聞稿可證明,這輛車用於縣長從事災害預防、應變、復原與重建等災害防救相關行程,「專供防救災害使用之餘,兼具公務車使用性質,並未移作他用」,至於警報器與消防識別標誌拆除,是警報器異音、標誌污損,維修時暫時拆下,修妥後已裝回。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從2016年愚人節(借調日)到當年的10月20日,約半年時間,這輛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經過ETC的次數共2451次,其中,苗栗縣境內僅935次,其他縣市高達1516次,顯示這輛車經常性行駛高速公路到苗栗縣轄區之外,可證明「非專供消防救災勤務使用」,而是當作縣長公務車,與免貨物稅的要件「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不符,判決苗栗消防局敗訴,應繳納80萬餘元貨物稅與罰鍰,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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