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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猛打被告 法官轟「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法官批評檢察官對被告「窮追猛打」、「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資料照)

法官批評檢察官對被告「窮追猛打」、「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資料照)

2018/08/25 13:3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宜蘭一名朱姓男子不滿張姓女友失聯,去年請鎖匠打開她的租屋處,取走5袋物品,企圖逼迫她出面處理,事後雖馬上歸還,仍被依竊盜罪起訴。一審認為朱男並無據為己有意圖,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高等法院維持無罪見解,並重轟檢察官上訴未提出新事證,卻窮追猛打被告,「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朱男去年掏錢幫張女租了一間房子,未料張女就此避不見面,形同人間蒸發,激發朱男不滿,同年9月間請鎖匠打開租屋處門鎖,入內拿走衣物、存摺、現金3000元、個人用品共5大袋,接著跑到醫院掛急診,試圖用極端手法引起張女關注。

張女獲悉朱男住院,急忙跑到醫院探視,見他身體只是微恙,便返回租屋處,沒想到一開門發現東西都不見了,氣急敗壞報警,並電聯質問朱男是不是他做的,朱男承認失慮,請助理原封不動返還物品。

檢察官起訴指控,朱男是在張女報警後,才願意歸還物品,顯有不法意圖,再加上私自雇用鎖匠開門,觸犯刑責較重的侵入住宅竊盜罪;但一審宜蘭地院認為,朱男只是想藉由拿東西,強迫張女接電話與見面,與竊盜罪構成要件不符,判無罪。

檢察官不滿上訴,主張朱男在張女探病時,並未告知已拿走她的物品,直到警方到場才返還,已屬竊盜;且就算不成立竊盜,這種拿走東西迫使張女出面的行為,也涉強制罪。

但高院合議庭指出,朱男自稱在張女探病時,有告知拿走她的物品,與檢察官說法不同,檢察官這部分沒有證據可供支持;另,警察約詢朱男時,均以誘導方式製作筆錄,如:如何「竊取」?是否你所「竊取」?「竊取」用途?讓朱男產生誤觸竊盜罪的錯覺,因此不能單憑空泛的「自白」就認定罪行。

合議庭除了駁回上訴,還抨擊檢察官上訴沒有新事證,提出在原審沒主張的強制罪,形同窮追猛打被告,違反保障人權及貫徹法意志代言人的功能,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之憾!

確定判決文末,合議庭還酸「基於檢察官為『舉世最客觀之公署』」,願意分享德國學者米德邁爾名言「檢察官應僅力求真實與正義,因為他知曉,顯露他片面打擊被告的狂熱,將減損他的效用與威信;他也知曉,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罰,才符合國家的利益!」嗆辣度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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