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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生稱法官可抓「現行犯」檢座 法界:別放他出來執法

一名疑為國立大學法律系學生認為,依刑訴法88條,法官有權逮捕檢察官。(記者王捷翻攝)

一名疑為國立大學法律系學生認為,依刑訴法88條,法官有權逮捕檢察官。(記者王捷翻攝)

2018/02/02 23:58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彰化地院法官今天(2日)當庭下令,逮捕向他嗆「你腦袋不清楚」的女檢察官。有媒體報導,依刑事訴訟法,法官無權逮捕蒞庭檢察官,有個疑為國立大學法律系的學生反問,有哪一條這樣規定?台南法界人士看到這名學生的說法,直呼「千萬別放他出來執法」,依他的邏輯,不小心車禍撞人,難道也要將肇事者視為過失傷害現行犯上手銬、抓起來?

這學生認為,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明文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逮補,法官當然有權逮捕檢察官!看到這個說法的法界人士感到憤慨,有法界人士指出,並不是每個現行犯都可以逮捕,都要逮捕,那麼車禍撞到人的肇事者、鄰居罵人三字經,是不是都可以上銬逮捕?

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0號的理由書,現行犯的規定立意,是為了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因此,車禍發生時,肇事者客觀上聯絡得到,且無意加害他人、有繪製車禍現場圖拍照存證,可不用依現行犯逮捕,反觀彰檢的檢察官,當庭有錄音、錄影存證,為何檢察官要被當成現行犯逮捕?

台南檢察官指出,除了現行犯的定義外,犯罪發生的主觀、客觀上也要有依據,不能主觀上認為某人犯罪,就任意將人逮捕,恐怕還會衍生其他犯罪問題,當然法律系學生提出的角度,有討論得空間,不過現行犯的解釋,不能只看刑訴法88條字面上的解釋,還要了解立法背後的意義。

這所大學得知法律系學生提出質疑,校方說,目前無法確定學生在學校就讀,學生尚未完成學位,法律上的認知可能沒有這麼深入,要原諒學生有犯錯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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