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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交未性器官接觸 人夫小三通姦無罪

原配控告丈夫與小三通姦,橋頭地方法院調查2人雖對話曖昧,及有口交等照片,但因缺乏性器官接觸證據,判決2人無罪。(資料照,記者鮑建信攝)

原配控告丈夫與小三通姦,橋頭地方法院調查2人雖對話曖昧,及有口交等照片,但因缺乏性器官接觸證據,判決2人無罪。(資料照,記者鮑建信攝)

2017/11/08 11:4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楊男與鄰居黃女「嘿咻」,被楊妻控告涉嫌通姦罪,橋頭地方法院調查2人對話曖昧,如「穴穴很癢」、「妹妹愛打炮」等,及有口交等照片,但因缺乏性器官接觸證據,判決2人無罪。

檢方指出,105年6月至7月間某日,結婚10多年的楊男,在高雄市住處與鄰居小三黃女「辦事」,並有2人Line通訊對話紀錄,及翻拍照片共43張等證據,被依通姦罪提起公訴。

被告2人應訊,雖坦承有口交行為,但堅決否認有通姦行為。楊辯稱,沒有實際的性行為,跟黃女的Line對話都是空談,不是真的!他認為,性行為是性器官的接觸,就他的認知跟黃女沒有通姦行為。又說,曾有1次以手指或其他情趣用品幫黃女滿足性慾﹔黃女則說,只有幫楊口交1次,沒有性器官接觸。

法官調查,被告間有「穴穴很癢」、「不要讓我老是抄傢伙對你」、「妹妹愛打炮」、「如果你身材是那樣,當然每天找你打砲啊」等曖昧話語,及傳送生殖器、衣著較少或口交照片等情形,不過,通姦罪構成要件,需性器官接觸;又被告等行為,僅足以證明2人間確曾有口交或以器物進入他人性器之性交行為,並有超越一般社會男女正常交往,但無法證明確有「楊以性器插入黃女性器之性交行為」,加上檢方又未舉證其說,認定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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