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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案》台灣史上最大工殤案 RCA大事紀

我國史上最大工殤事件RCA(美國無線電公司)案,高等法院經2年審理,今改判RCA等4家公司須連帶賠償486人、共7億1840萬元。(記者簡榮豐攝)

我國史上最大工殤事件RCA(美國無線電公司)案,高等法院經2年審理,今改判RCA等4家公司須連帶賠償486人、共7億1840萬元。(記者簡榮豐攝)

2017/10/27 16:3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我國史上最大工殤事件的RCA(美國無線電公司)案,一審求償27億,僅判RCA和控股公司百慕達湯姆笙、法商湯姆笙等連帶賠償445人共5.6億,高等法院經2年審理,今改判RCA等4家公司須連帶賠償486人、共7億1840萬元。還可上訴。

以下是纏訟逾10年的RCA工殤求償案概要:

一、1969年: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在桃園、宜蘭等地設廠生產電視機等產品。

二、1994.06:前立委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桃園廠受污染,環保署經查屬實。

三、1998.07:RCA員工成立自救會。

四、2004.04:自救會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訴訟,對RCA求償27億元。

五、2005.03:台北地院以自救會尚未法人登記,駁回訴訟;自救會提出上訴。

六、2005.08:高等法院仍駁回自救會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重審,隔年3月,高院發回北院重審。

七、2015.04.17:北院判決賠償445人,總賠償金額5億6445萬元。

八、2017.10.27:高等法院判RCA等四家公司須連帶賠償486人、共7億18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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