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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議》檢察官是司法官?成大教授有「異」見

成大教授李佳玟(圖中)對檢察官定位提出看法。(記者黃欣柏攝)

成大教授李佳玟(圖中)對檢察官定位提出看法。(記者黃欣柏攝)

2017/04/12 10:29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今針對司法官評鑑、檢察體系改造等多項議題進行討論,其中法務部針對檢察官定位問題提出書面報告,強調檢察官應屬司法權一部分,但成功大學法學教授李佳玟提出不同看法,強調檢察官的權限是「積極主動的偵查起訴權力」,本質上與「被動中立審判」的司法權並不相符,「那為何檢察官可以因為這些權限變成司法官?」

李佳玟強調,檢察官負責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其權力應定位為國家行政權,才可以配合國家刑事政策的考量而決定重點追查哪一些犯罪,或是決定哪些犯罪可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理,會更符合其性質。

李佳玟指出,檢察體系過去曾被國民黨政府以各種手段干預,因此檢察官對於被定位成行政官有非常大的恐懼及戒心,但她認為獨立性並非司法官獨有的特徵,很多行政部門也都有獨立機關,端看制度如何設計,如果設計不良,即使將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一樣不能保證獨立性。

李舉例,過去的魏揚羈押案與黃世銘洩密案等案例,都可看出檢察官即使被定位為司法官,依然不能阻止其向政客輸誠,且檢察機關為了統一標準、有效分配資源及避免濫權,一直是採取檢察一體原則,結果是上級檢察官對下級檢察官之檢察事務有指令權,以及檢察官對個案的決定必須得到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的核可,似乎從來都不是獨立的司法官。

此外,李佳玟也提到,檢察官被定位成司法官的另一個壞處,就是容易被體制過度授權,導致其訴訟地位遠高於審判程序中的另一造當事人,例如現在檢察官仍有決定被告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把被告帶去「開腸剖腹」之身體檢查的權力,也可以以拘提方式強制被告接受偵訊。

至於過去大法官曾作出解釋,將檢察權定義為廣義的司法權,李佳玟認為,其重點只在於賦予檢察官獨立的法理基礎,跟德國將律師定位為「自主的司法單元」意義差不多;她強調,檢察官逃到司法官的身分裡,可能躲避了其應承擔的責任,台灣應正視檢察官的行政屬性,並具體去省視檢察體系的「民主可問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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