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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占立院無罪 法官:符合「公民不服從」七大要件

太陽花學運的「318攻占立法院行動」,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22人獲判無罪,法官認為,「帆廷昌」等人並沒有煽惑他人犯罪的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有「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正當理由。(記者溫于德攝)

太陽花學運的「318攻占立法院行動」,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22人獲判無罪,法官認為,「帆廷昌」等人並沒有煽惑他人犯罪的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有「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正當理由。(記者溫于德攝)

2017/03/31 13:1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14年引爆太陽花學運的「318攻占立法院行動」,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22名被起訴指控煽惑犯罪、妨害公務等罪的被告,今獲台北地院宣判全都無罪,判決理由出爐,合議庭認為,「帆廷昌」等人並沒有煽惑他人犯罪的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且進入立法院並非「無故」,而是有「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正當理由,因此判無罪。

合議庭參酌國內外學說與實務見解,認為「公民不服從」包括七大要件: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

合議庭依據七大要件逐一套入本案審酌,認定立委張慶忠3月17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服貿協議時直接宣布「服貿協議已逾3個月期限,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此項行為已違反先前黨團協商的決議,未依正當法律程序審查議案,引發各界批評抗議,此項服務貿易協議的立法行為,並非沒有重大瑕疵。

判決指出,林飛帆等人由於認為立法院無法表彰民意,遂以占領立法院的方式進行抗議,為了達到阻止立法院院會草率通過服貿協議的目的,表達象徵性及政治性言論,且因服貿協議影響的行業及領域甚廣,與個人經濟、社會生活密切相關,攸關國家未來政治、經濟發展甚鉅,合議庭因此認定眾人的動機與目的,與公眾事務有重大關聯。

判決又指,被告抗議的對象是立法院與立法委員,抗議地點在立法院,依照一般智識人民的生活經驗,客觀上可明顯得知眾人的抗議訴求與抗議對象間的關聯性。

再者,現場已有許多民眾聚集,被告們的言行為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為公開行為,眾人並未對積極攻擊警察、或破壞立法院公物與設備,手段尚屬平和,並非惡意暴力的攻擊行為。

而眾人為了抗議張慶忠逕自宣布將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且為了避免服貿協議在3天後的立法院院會中草率表決通過,因而占領立法院表達訴求,實際也造成院會於無法如期順利開會,抗議手段有助於達成訴求目的。

依立法院審案慣例,張慶忠宣布將服貿協議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後,服貿協議即送到院會存查,並依照過往慣例而自動生效,實際上已不可能再經過院會或送回委員會來進行實質審查或議決,院會又即將在3日後召開,情況急迫,已無法期待有效的即時救濟管道。

合議庭又認為,立法院議場縱使被民眾占領,立法委員仍可在院區內的其他地點開會,並未重大影響或遲滯議事程序的進行,占領立法院議場所造成的危害,與反對服貿協議輕率送院會存查通過、並主張立法院重新實質審查服貿協議的訴求,二者相較衡量,損害顯然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

合議庭因此認定,黃國昌等人占領立法院的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的七大要件,且占領近一個月期間,立法院未主動驅離,並嘗試溝通對話,也未表示要追訴,可證立法院對此等公共事務政治意見表達,予以容認與尊重,而這正是國家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本應傾聽並接納各種民意,不應對反對意見有差別待遇或抗拒不同意見聲音的本質。

判決認定,就整體法律規範的價值體系來看,此案未違背一般社會倫理規範,具有社會相當性,群眾進入立法院有其正當理由,並非「無故」,不具實質違法性,不構成「煽惑他人無故侵入建築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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