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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計畫主持人:同性伴侶無真平等!

林昀嫺等人研究認為,註記僅是戶政機關開具相關公文,但沒有強制醫療或其他單位接受之效力,故實際上法律效力並不高。圖為去年台中市同志大遊行。(資料照,記者蘇金鳳攝)

林昀嫺等人研究認為,註記僅是戶政機關開具相關公文,但沒有強制醫療或其他單位接受之效力,故實際上法律效力並不高。圖為去年台中市同志大遊行。(資料照,記者蘇金鳳攝)

2017/02/11 13:34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研究計畫主持人、清華大學副教授林昀嫺等人研究指出,司法院和法務部都已做出函釋,認定同性伴侶彼此具有家屬身分,但家屬所能享有的權利義務仍不及配偶或是親屬,如想朝向真正的平等邁進,同性伴侶權益需要有得到更多的保障。

司法院和法務部去年6月各自發函相關法院和政府機關,認同同性伴侶在法院上可得家屬之地位,且縣市政府開放之伴侶註記和戶籍登記,都可作為同性伴侶舉證自己是「另一半」的家屬身分,但林昀嫺等人研究認為,上述註記僅是戶政機關開具相關公文,但沒有強制醫療或其他單位接受之效力,故實際上法律效力並不高。

林昀嫺等人調查指出,目前僅有台中市政府衛生局發函明示台中市各醫療院所,同性伴侶可簽署手術同意書,而於台北市申請同性伴侶註記之公務員,則可享有家庭照顧假之權益。另外,台北、台南、高雄目前開辦跨域合作,受理同性伴侶註記,此三都市的同性伴侶皆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伴侶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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