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涉洗錢案 北檢傳兆豐銀2高層作證
2016/08/25 12:1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違反美方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案,勘查紐約州金融服務管理局(DFS)及相關國際網站蒐集與本案有關之資訊,初步認為兆豐銀紐約分行遭裁罰,共包括內控缺失在內等7大缺失,日前已傳喚兆豐銀前董事長蔡友才、現任董事長徐光曦之後,今天再以證人身分傳喚兆豐副總經理梁美琪、法遵會主管陳天祿釐清案情;全案是否有違反金控法、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等尚待釐清。
北檢表示,經檢察官王珮儒自紐約州金融服務管理局(DFS)蒐集與本案有關之資訊,初步判讀此案的結果為,兆豐銀紐約分行遭裁罰的基礎事實,分別是內控缺失、未能有效解釋紐約分行與兆豐銀巴拿馬分行間的可疑交易、未能實施適切的實地查核、不適切的風險評估政策及程序、台灣總行欠缺謹慎監督及紐約分行針對DFS審查報告提出令人不安及不屑一顧之回應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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