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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控「用尿尿的地方碰我」 狼父猥褻142次判6年

狼父猥褻女兒多達142次,被法院判刑。(情境照)

狼父猥褻女兒多達142次,被法院判刑。(情境照)

2016/07/27 20:31

[記者黃欣柏、金仁晧/台北報導]北市男子阿忠(化名)從101年至104年間,以每週1次的頻率猥褻就讀國小的親生女兒,讓女兒身心嚴重受創,女兒事後證稱「爸爸用她尿尿的地方碰我沒穿褲子便便的地方」等語,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忠犯下猥褻惡行達142次,每次判處3年2月,合併應執行6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忠從101年7月起,多次以手指隔著褲子戳弄當時年僅8歲的女兒下體,其中1次甚至把女兒抱到腿上,再用生殖器觸碰,至104年6月中旬間共計猥褻女兒多達142次,平均每星期1次。

女童不堪其擾,事後在網路上向網友透露此事,並表示自己有自殺念頭,網友急忙通報台北市社會局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介入處理,檢警也隨即介入調查。

女童在偵查中證稱「爸爸用他尿尿的地方碰我沒穿褲子便便的地方,只有一次」、「最近1次是在國小五年級」、「1星期起碼會有1次」等語,此外女童母親也表示「女兒有跟我講過一次被爸爸摸下體」。

由於女童指證歷歷,阿忠後來也坦承犯行,檢方以每星期1次頻率計算後,認定阿忠犯案多達142次,將他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士林地院認為阿忠為了滿足私慾而罔顧人倫,對女兒造成難以彌補的陰影、創傷,審酌他犯後態度尚可,且過程中未對女兒施加言語或身體暴力,平常也有負起照護責任,每罪各處3年2月徒刑,合併執行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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