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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航偵結》董座林明昇等13名被告 均獲不起訴

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在內13名被告皆獲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在內13名被告皆獲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2016/07/13 15:02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復興航空GE235班機去年2月4日發生空難,造成43人死亡、15人輕重傷,今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包含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在內13名被告皆獲不起訴處分。

中國罹難者家屬當初跨海提告,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幹部及死亡的機師廖建宗、機師劉自忠共13人列業務過失致死案被告。

士林地檢署依據飛安會的報告指出,機師未遵守起飛時單發動機熄火的程序,出事的飛機於爬升階段就喪失二號發動機動力,但仍舊起飛,兩名機師於溝通上也有誤差,最終誤關正常的發動機,顯有疏失。

檢方調查發現,飛機二號引擎出問題後,機組員錯關沒問題的一號引擎,直到墜毀前8秒,才發現,喊出「油門收錯了」,接著兩度轉自動駕駛未果,因高度太低難以反應,釀成悲劇。

檢方認為,機師廖建宗及副機師劉自忠因已罹難,依法予不起訴;而林明昇等人,因業務上分層負責,難認定與空難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亦獲不起訴處分。

地檢署新聞稿全文:

本署林檢察長朝松於知悉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GE235班機在民國104年2月4日上午10時54分許墜毀於臺北市南港區基隆河中,即親赴現場並指派何祖舜主任檢察官、黃睦涵、卓巧琦等2位檢察官趕往現場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蒐證調查,並主動聯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飛安會)等機關,調閱相關資料後,委請飛安會進行本件事故調查之鑑定,務期鑑定之專業、公正、客觀及嚴謹。

本件空難有我國籍、中國籍罹難家屬及我國籍地面傷者各1人對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暨相關董事、經理人等人提出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嗣經飛安會於105年6月30日發布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本署檢察官審酌全部卷證,於今(13)日正式偵查終結,認定被告林明升等11人犯罪嫌疑不足,至於機師廖建宗、劉自忠等2人部分,因業已死亡,故均為不起訴處分。茲將理由說明如下:

一、 該班機於起飛過程中,發生二號發動機自動順槳之情形,而經送驗結果,係因自動順槳單元(AFU)訊號不良導致自動順槳,然因該班機飛行時數為1624小時,並未達原廠送檢之標準,而檢視過去發動機之維修記錄,並無與自動順槳單元有關之事項,參以我國民航業者(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復興航空機務人員均表示國內並無維修之能力,實難認被告林明昇等人對此已有事先發現之證據。

二、 關於起飛過程中,遇單引擎熄火時,機師應依ATR 製造原廠所頒佈之Quick reference handbook1.05規定,依序檢查Uptrim、Autofeather ,再行關閉異常引擎(即二號引擎)之Power Lever 及Condition Lever 。然依CVR、FDR之內容,可知本件事故之最直接原因,應係飛機發生二號發動機AFU 異常之情形,而導致二號發動機自動順槳時,廖建宗未依QRH1.05的規定進行故障排除程序,即誤將一號發動機之油門手桿收回,且擔任監控駕駛員之劉自忠未發現此異狀,導致雙邊發動機均失效後,飛機失去動力而產生失速之現象,最終墜毀於基隆河,造成43人死亡,廖建宗、劉自忠對此自有過失。

三、 而就本件被告林明昇等人對於機師有無訓練不足之情形,分述如後:

(一) 飛安會調查報告,雖認定復興航空對於機師之選拔、訓練過程未符合程序,然飛安會所提出之調查報告,因其上非以追究責任為目的,故就證據程度之要求上,並非如刑事責任為高,亦未如刑事程序中,對於證據能力有諸多之要求。

(二) 廖建宗、劉自忠均具備民航局所核發之民航運輸業駕駛員檢定證,廖建宗就ATR72系列飛機之飛行時數為4914小時,劉自忠就ATR72系列飛機之飛行時數為6922小時,且其等過去飛行任務均屬正常。

(三) 飛安會調查報告中,亦認定「飛航組員飛航證照與資格,符合民航局相關規定及公司之要求。無證據顯示飛航組員在本次飛航中的表現可能受業已存在之病況、疲勞、服藥、毒品或酒精之負面影響。」等語,足認本件被告林明昇等人均已依據民航局之規定,派遣機師廖建宗、劉自忠執行飛航任務,廖建宗、劉自忠並無超時工作、疲勞駕駛之情。

(四) 廖建忠於100年8月16日執行GE506班機任務時,曾遇單引擎失效之狀況,當時已順利執行故障排除程序,並與正駕駛將飛機飛往目的地平安降落。

(五) 本案發生後,復興航空ATR72-500 型飛機於104 年2 月21日執行松山飛往馬公機場任務時,發生一號發動機自動順槳,飛航駕駛員依據程序於13:04回航降落松山機場。足認復興航空之機師於完成公司內部訓練後,應係有足夠之能力排除起飛過程單引擎失效之狀況。

(六) 廖建宗於103 年4 月升任正駕駛過程中,曾發生鑑定不合格之情形,然鑑定不合格,於我國民航業並非罕見之事,諸如立榮航空於103 年至105 年1-3 月間,鑑定不及格之比率為5.6 %至10.3%;復興航空104 年至105 年1-4 月間,鑑定不及格之比率均為3 %,且上開航空公司機師經加訓補鑑定後,均已檢定合格,亦難以此推論被告林明昇等人就機師訓練有何疏失之處,故認為其等罪嫌尚有不足。

本案機上機組員及乘客合計58人,本事故造成43人死亡,15人受傷,地面傷者2名,目前復興航空與被害人及其家屬和解之人數總計42人,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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