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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世文林口A7合宜宅收賄 判7年定讞

林口A7合宜住宅案今天宣判,葉世文判7年定讞。(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林口A7合宜住宅案今天宣判,葉世文判7年定讞。(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2016/04/21 15:1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營建署長、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被控收賄案,最高法院下午審結,認定葉世文在林口A7合宜住宅案收賄事證明確,判決7年徒刑定讞,葉所涉其餘新竹眷改、八德合宜住宅案收賄案及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名,因相關事證沒查清楚,撤銷發回高院重新審理。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認定趙藤雄最後的自白,當成葉世文有罪證據,葉卻沒有交互詰問的機會,侵害葉的詰問權,另外,二審判葉罰金1000萬元,又沒收他犯罪所得2000萬元,不符合罪行相當原則,這些問題高院更審時都應說明清楚。

二審時,高院認定,葉世文在林口A7、八德合宜住宅、新竹眷改及財產來源不明等4案有罪,依職務上收賄等罪,判葉世文應執行21年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自動繳交犯罪所得400萬元沒收,扣案犯罪所得1600萬元沒收,未扣案所得財物3317萬多元應追繳沒收,葉上訴後,僅林口A7合宜宅被駁回,其餘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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