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漏技術給跳槽公司 男子判拘役40天
2015/08/03 18:2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擔任各種塔式吊車製造及操作員的劉姓男子,跳槽至別家吊車公司上班後,涉嫌將原任公司塔式吊車爬升裝置設計、製造及操作等技術洩露給跳槽公司,被原任公司發現後提告,劉男被依洩露漏業務知悉之工商秘密罪,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劉男原任職於某起重工程公司,擔任各類型塔式吊車製造及操作員,對該公司特有的外爬式塔式吊車設計、製造及操作非常熟悉,他在任職期間曾簽署保密切結書,保證日後若離職,2年內絕不利用該公司應予保密的資料從事經營、投資與該公司業務相同及類似事業,或於受僱其他公司時利用。
但劉男在101年10月31日從該公司離職後,旋於102年4月中旬至另一家工程公司任職,並將原任公司塔式吊車爬升裝置設計、製造及操作等技術事項洩漏給跳槽公司,並於102及103年間多次在高雄市建築工地協助跳槽公司搭設、使用及操作塔式吊車,結果被原任公司察覺,因而對劉男提出告訴。
法官認為劉男原任公司塔式吊車技術及優點,會影響大樓施工品質及進度,甚至影響吊車出租金額,有實際及潛在經濟價值,屬於該公司營業秘密,為避免技術外流,確保公司競爭力,故採取保密措施,簽下保密切結的劉男竟罔顧職業倫理,將業務上知悉秘密資料洩漏給跳槽公司,實屬不當,應依法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