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碼跳槽也顯示 M+違個資判賠
2014/12/28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由台灣大哥大開發、交給子公司「台灣酷樂時代」公司推廣的「M+Messenger」手機聊天通訊軟體,會自動顯示聯絡簿手機號碼所屬的電信業者(如中華電、遠傳、台哥大),連已「攜碼跳槽」的門號,也會顯示跳槽後的電信公司,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前秘書長劉佐國認為已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告求償五百元,北院二審昨駁回台哥大、酷樂上訴,兩家業者應賠償劉五百元定讞。
劉佐國提告主張,九十四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開放攜碼轉換電信業者,使用者已無法從門號前四碼分辨其電信業者,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轉換後的資料不屬公開資料,適用個資法予以保密。
劉男指控,他向遠傳申裝的0936門號,早已攜碼跳槽至台哥大,但他無意間發現,一位朋友的「M+」軟體聯絡簿中,顯示他的電信業者竟是台哥大,他認為台哥大、酷樂私自使用轉換門號可攜的集中式資料庫,供「M+」軟體勾稽比對出他目前所屬的電信系統,侵犯他的隱私權。
台哥大︰未侵犯隱私
台哥大與酷樂反駁,「M+」只提供電信公司名稱,此功能主要是供消費者辨別對方是否適用網內互打之用,使用者無法光從業者名稱,就識別出對方詳細的個人資料,未侵犯隱私。
北院二審合議庭認定,消費者選擇與電信公司簽約,屬個人的「社會活動」,社會活動屬個資法保障的個人資料範圍,維持原判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