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中國船闖我水域 罰鍰提高
2015/03/13 06:00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為嚇阻中國漁民非法捕魚,保障台灣漁民權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中國漁船違法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罰鍰。
現行法規定,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防衛處置。遭扣留船舶,得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漁船,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實務上很難區分是否為漁船,因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修正,不再區分是否為漁船,只要闖入一律處船舶所有人、營運長或船長、駕駛人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