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承亨洩密案 無罪確定
2010/08/18 06:00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檢方偵辦前總統陳水扁「暗樁」案,認為前國防部副部長柯承亨涉嫌向扁通風報信,將他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起訴,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經手公文者眾多,且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犯罪,判柯無罪;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昨天宣判,維持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無證據證明公文影印交扁
法官認為,相關文件曾由國防部軍法官李瑞典及國防部主計局、戰略規畫司、情報參謀次長室及軍事情報局等單位處理,並非僅由柯承亨一人經手。
判決書指出,無證據可證明柯承亨親自或交辦他人將公文影印後交給扁,加上柯承亨也否認向扁報告過此事,判柯承亨無罪,檢方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特偵組九十七年九月搜索扁家寶徠花園住宅時,查扣編號「1-08」公文影本,檢方認定這是前查黑中心偵辦國務機要費時,發函國防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要求函詢代號「F」案機密外交事宜的文件及要求清查相關帳戶的公文。
檢方認為,當時文件曾轉交給柯承亨,檢方懷疑他收到文件後,即洩密給扁家,且柯承亨到案時向檢方說,扁是三軍統帥,他曾依職務向總統報告輿情,檢方認定柯承亨洩密,將他起訴,因罪證不足,昨判處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