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國安採購 可限定廠商資格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的利益迴避範圍,從承辦、監辦人員的三親等內親屬擴大為二親等內,藉以防止採購弊案孳生,此外修正條文也明定涉及國安之採購,政府將可對廠商訂定限制條件,限制條件由主管機關另定。(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的利益迴避範圍,從承辦、監辦人員的三親等內親屬擴大為二親等內,藉以防止採購弊案孳生,此外修正條文也明定涉及國安之採購,政府將可對廠商訂定限制條件,限制條件由主管機關另定。
除了擴大利益迴避與國安採購設限,本次修法也將政府不予決標、開標的條件擴大,將廠商「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改為「以不實文件投標」,亦即不管廠商是否主動偽造或變造文件,只要文件不實就可不予決標、開標。
過去政府辦理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時,契約價款規定不得高於廠商在同樣市場條件下的最低價格,本次修法將此規定刪除,希望藉此增加採購效能,同時明定廠商若以支付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等利益拿下採購契約,政府機關將可從契約價款中扣除二倍之不正利益。
此外,過去廠商若有冒名投標、擅自減省工料且情節重大等情形,將會被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一定期間不得再投標或做為分包廠商,而本次修法將行賄行為也納入刊登公報的範圍,且將不發還押標金,但為免認定過嚴,修正條文也同時明定必須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並由機關成立審查小組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