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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會財產收歸國有 法院公布裁定「停止執行」理由

北高行認為,黨產會原處分命婦聯會財產收歸國有,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裁准婦聯會聲請。(資料照)

北高行認為,黨產會原處分命婦聯會財產收歸國有,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裁准婦聯會聲請。(資料照)

2019/04/18 19:0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上月19日對婦聯會祭出行政處分,將其不當取得的387億元收歸國有,由國家納入「特種基金」;婦聯會不服,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黨產會原處分命婦聯會財產收歸國有,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稍早裁准婦聯會聲請,可抗告。

合議庭認為,原處分命婦聯會移轉國有財產高達387億元,屬於鉅額;且若未依限期移轉國有,黨產會即可移送行政執行,因此原處分有隨時開始執行之虞,一旦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若法院未即時處理,則難以救濟。

再者,婦聯會財產已被認定為不當取得,依黨產條例相關規定,若無正當理由或黨產會同意,婦聯會不得自由處分,已足以確保若黨產會日後勝訴確定,對婦聯會財產移轉返還或追徵效果,也能避免婦聯會脫產;且在考量並權衡公益、私益比例後,387億財產一旦被執行,對婦聯會與國家利害影響大不相同。

合議庭也考量婦聯會在訴訟中表明:「依促轉條例規定,這些移轉國有的不當財產會成立特種基金加以運用,該特種基金尚未設立,故今年該款項不會動用,明年成立該特種基金需經立法院通過,之後才有可能會動用款項」,認為黨產會目前尚未決定何時成立特種基金,移轉國有的財產與國庫財產間關係恐有疑義,因此裁准婦聯會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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