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管被爆違法兼職領媒體百萬 義務律師:不定期投稿

管中閔。(資料照)

管中閔。(資料照)

2018/12/26 10:31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本報獨家接獲知情人士披露,管中閔任政院公職期間收領媒體數百萬元報酬,經監察院查是稿費,自稱管中閔義務律師團發聲明,指控與事實不符,稱不定期投稿,但並未解釋每年領60多萬元,違反政務官每月不得超過1萬7000元規定等,亦有學者認為除業務需要,公務員非不得在媒體投書。

管中閔101年起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並接連接任經建會主委、國發會主委等公職,卻被調查公職期間收受某週刊報酬,連續數年累積數百萬元,估每年約60萬元,平均1個月領得5萬元,此案經本報查證獲該週刊證實,但稱是稿費,監察院已介入調查,初步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自稱管中閔義務律師團今上午透過媒體發布聲明,針對此事稱報導與事實不符,指出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確曾因報章雜誌不定期的邀稿而撰寫文章,於報章雜誌同意刊登時,由該報章雜誌依其一般規範支付稿費,歷年都依法報稅,從未隱瞞。

但昨已有政府人事單位指出,政務官的額外收入須報行政院同意,每月不得超過1萬7000元,即使學者在借調期間執行科技部計畫也須報准。寫稿雖不在禁止之列,但通常是偶爾寫一、兩篇。

不具名的學者也舉司法院解釋,依司法院釋字第11號及第71號解釋意旨,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記者或職員;公餘兼任臨時工作,亦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業務」之限制。

學者認為,公務員若基於職務必要,非不得於媒體上投稿或投書,以表達機關立場或釐清事實,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例如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4條第2項規定),若定期撰寫雜誌專欄、評論或社論,並收取經常性報酬,並與本職性質有妨礙或衝突者,即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限制的範圍。

律師黃帝穎也受訪指出,管中閔與媒體合作關係,需要進行實質認定,並非自稱稿費就可規避,若有固定給付撥款,恐非單純讀者投書或邀稿,而有類似媒體的專案主筆職務,或許還有每週交稿篇數等週期供稿,已可算是「媒體兼職人員」概念,若屬實就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規定。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政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