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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廠商排放有害廢棄物即負刑責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只要企業排放有害廢棄物就有刑責,無須達成「致生公共危險」等抽象要件。(資料照)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只要企業排放有害廢棄物就有刑責,無須達成「致生公共危險」等抽象要件。(資料照)

2018/05/29 10:57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上午三讀通過「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案」,未來只要企業排放有害廢棄物就有刑責,無須達成「致生公共危險」等抽象要件。

依現行「刑法」規定,排放有毒或有害廢棄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過於抽象,導致排污大廠最後往往難科以刑責。多位朝野立委紛紛提出修法,刪除掉現行條文的「致生公共危險」等字句。法務部在委員會審查此案時也指出,過去的裁判結果有達到「致生公共危險」者,僅30件。

根據三讀條文,廠商或是業場所負責人、監督策畫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只要有排放有害廢棄物之事實,就可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更可重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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