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 公職人員可與被監督機關交易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22日三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重點除了把民代助理納入利益關係人規範,未來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被監督機關之間,若依「政府採購法」交易,也不再受利衝法限制,影響深遠,以前總統馬英九大姊馬以南的中化案為例,按照新法將不須罰鍰2900萬元,該案3月間才確定。
實務上,最常卡到利衝法的案子,就是公職人員的二等親與被監督機關的標案,以中化案為例,馬以南2004年2月起擔任中化子公司中化裕民健康公司董事,到了2006年10月,中化裕民共得標台北市聯合醫院多項採購案,共5836萬元,因馬英九時任台北市長,為聯合醫院上級機關,中化裕民理應迴避卻未迴避,被法務部裁罰2900萬元,最高行政法院今年3月間判決確定。
嘉義市副議長郭明賓的劉姓妻子,2013年及2016年兩度標下嘉義市政府的停車場採購案,也被依違反利衝法裁罰63萬元;她還因投標時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一欄中勾選「否」,被認定登載不實,致開標結果不正確,判刑7月。
多人因此受到利衝法處罰,其中有6個單位不滿,認為利衝法中「禁止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服務機關交易」條文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716號解釋,質疑公職人員關係人如經過公平公開程序交易,是否仍有禁止的必要?要求法規主管機關廉政署檢討改進。
廉政署銜命修法,前年完成草案,修訂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簡言之,即如果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依照「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的公家機關採購案,因較無不當利益輸送疑慮,例外不受處罰;並增訂應事前揭露身分的規定。
草案在立院躺了1年多,直到某位立委的配偶也卡到利衝法,全案才加速進行,本會期終於三讀通過,修正案將於公布半年後施行,這半年間,法務部將 制定施行細則,以利後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