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3億換回9.8億財產 竹縣長邱鏡淳的算盤這樣打…
[記者黃美珠/竹縣報導]借3億多能換回9億8000多萬的財產,新竹縣長邱鏡淳撥了撥算盤後決定「全力配合」!希望透過繳交前述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假執行」方式,取回新竹縣竹北家樂福所在的土地、且拿到建物所有權以及租金。他今天指示財政處儘速選擇利率最優惠的銀行辦理借款,以徹底解決該棟多目標使用立體停車塔BOT後衍生的爭議。
敗訴的福松建設(股)公司委任律師洪大明受訪直言,他們對於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會上訴。
竹北家樂福所在的多目標使用立體停車塔BOT案,是當年新竹縣、市分家後,縣府為了解決竹北縣治區停車問題而報請省府「核定」的。
判決書指出,不論是當年議會審議通過的「新竹縣政府提供土地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用停車場投資契約」草稿,或是縣府招商公告上所訂的租期都是20年。
但很弔詭的,在前述契約第17條,卻又明定本案的「興建計畫書」內容視同前述「契約」內容;而「興建計畫書」的補充事項第3條又載明「土地租期延長為50年」。以致縣府和福松間後來衍生租約到底是20年?還是50年?的爭執。也導致當年的縣府建設局長黃崑義、縣長范振宗都因此背上圖利罪名而鋃鐺入獄。
判決書指出,本案依照停車場法的規定,如果當年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省府「核定」的話,那麼租賃期間是可以不受土地法限制,得延長到50年。
但承審法官認為,民國84年省府回復縣府的函文內容,只是針對之前就已獲核准BOT的本案,表達不用再送省府核辦的「觀念通知」,並沒有就縣府所提投資興建計劃書的實際內容,或者「使用年限」這2個問題表示是否准予核定。
所以法官認為,縣府和福松的租約是20年,租約到期必須雙方重新議定。但縣府在今年1月25日到期前就告知福松不再續約,請福松返還土地且依約移轉地上物所有權給縣府,所以福松從租約到期日以後都屬無權佔有土地和建物,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而依照該棟建物所在地段、交通、生活機能等,法官認同縣府主張福松必須每個月補繳173萬多的租金給縣府,直到福松歸還為止。
縣府為了確保權益,繼今年9月1日聲請假處分,防止福松移轉家樂福大樓的建物所有權給他人脫產後,縣長邱鏡淳獲悉一審勝訴,今天決定借款繳納前述3億多的擔保金以聲請假執行取回土地,且辦理地上建物的所有權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