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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劃法5/1施行 將劃國土保育等四區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未來將由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國土計畫」,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種國土功能分區。(資料照,記者蔡宗憲攝)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未來將由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國土計畫」,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種國土功能分區。(資料照,記者蔡宗憲攝)

2016/04/29 10:22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歷經20餘年的努力,攸關國土永續發展的「國土計畫法」,將於今年5月1日拍板施行,內政部今天表示,透過國土的最高指導原則,以整體的角度,重新思考國土空間規劃及使用,將資源做最適當的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建立國土新秩序。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施行後,現行國土空間規劃及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將有變革,未來將由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國土計畫」,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種國土功能分區,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明確劃分土地利用方式,引導土地有秩序開發利用,且不得因個案開發需要,申請變更國土功能分區,所有土地利用方式都應符合國土計畫及其相關管制規定。

為確保國土安全,政府積極推動「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作業,自82年迄今,行政院6度函送立法院審議,歷經20餘年,於去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三讀通過,總統於今年1月6日公布,完成立法程序,行政院並定於今年5月1日施行,讓國土永續發展邁入新的里程碑。

為減緩新法對民眾的衝擊,針對未來不符合國土功能分區管制規定的建築物或設施,如屬區域計畫實施前就已經存在,或區域計畫實施後合法申請設置,可維持原來的使用;但若屬於區域計畫實施後的非合法建築物或設施等違建,並不會就地合法,仍會依法進行查處。另針對土地因為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導致劃設前屬合法可建築用地,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的非可建築用地,不能再開發建築的部分,將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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