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機車占車位 警開單罰4500
2016/05/30 08:00
〔記者方志賢/高雄報導〕高雄市不少無牌機車占用車位,依規定夾單七天無人移車才能拖吊,形成法規空窗期,一名鄭姓車主鑽此漏洞,利用無牌機車占用停車位,而成「職業霸位者」,鄭男以為警方莫可奈何,未料警以引擎號碼查出車主,並依「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規定,開罰三千六百元到一萬零八百元罰鍰。
高雄市三民區昌裕街一帶,常有民眾利用機車占用汽車格,轄區三民二分局鼎山所接獲檢舉,多次勸導無效,只好連續開罰,其中有一名鄭姓車主利用不堪使用的無牌廢棄機車占用停車位。
車主撕廢車清理通知 表示仍在使用
三民二分局交通組長劉易鑫表示,現行處理廢棄車輛規定,警方對於廢棄車輛須張貼清理通知,並限車主七日內清理,逾期才能由環保局派員拖吊,卻形成法規空窗期。
鄭姓車主鑽此漏洞,警方到場張貼通知後,鄭男自行撕毀通知,並持續占用停車位。他以為警方莫可奈何,豈知聰明反被聰明誤,鄭男的舉動讓警方認定這輛無牌機車仍有人使用,並根據機車引擎號碼,查出車主身分。
未懸掛車牌罰3600 機車占汽車格罰900
鼎山派出所副所長簡奇彬說,根據去年七月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可處三千六百元到一萬零八百元,因此對鄭男開罰三千六百元,加上機車占用汽車格處罰九百元,共開罰四千五百元。
劉易鑫表示,也有車主為了規避停車費或占用停車空間,把車牌拔掉,在七天公告到期前趕緊移車,以為這樣可不受處罰,但新修正規定,一旦發現未懸掛號牌的汽機車在路邊停車或占用停車位,經環保局認定非屬廢棄車輛,就可逕行舉發並拖吊移至保管場,由環保局通知車主,十五日內未領回車,公告三個月期滿後仍無人認領,就可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