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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師帶女學生上旅館 判賠35萬

2015/11/30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南市某私立高職的男老師於100年間涉2度開車載未成年的高一女學生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案發後,女學生逃避、辦休學。受創的女學生與父親對男師提告求償。一審判男老師須賠20萬元給女學生、賠15萬元給女學生父親。

此案,南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已給付30萬元補償金給女學生,等於女學生共可獲得50萬元補償。

女學生提告指出,100年7月13日暑假返校日結束,老師藉口載她回家,中午竟載她到汽車旅館與她發生性關係;7月22日返校打掃完畢,老師又藉口要她陪同去買帆布鞋,再開車載她去汽車旅館發生第二次性關係。此案刑事部分,二審判男老師利用權勢性交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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