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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女學生性交兩次 男師失教職離婚、還判刑判賠

2015/11/30 09:1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南市一所私立高職的男老師於100年間,涉二度開車載未成年的高一女學生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案發後,女學生逃避、辦休學。受創的女學生與父親對男老師提告求償。一審判男老師須賠20萬元給女學生、賠15萬元給女學生父親。

此案,南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已給付30萬元補償金給女學生,等於女學生共可獲得50萬元補償。

女學生提告指出,100年7月13日暑假返校日結束,老師藉口載她回家,中午竟載她到汽車旅館與她發生性關係;7月22日返校打掃完畢,老師又藉口要她陪同去買帆布鞋,再開車載她去汽車旅館發生第二次性關係。此案刑事部分,二審判男老師利用權勢性交有罪確定。

原告一方表示,女學生事後心裡蒙受難以抹滅的陰影,先請假逃避上學,後來辦休學,未能完成學業,要向男老師求償180萬精神慰撫金;女學生父親也以女兒受此傷害自責、痛苦不已,親子關係大受影響,向老師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開庭時,男老師不爭執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但強調二次性行為都未違反女學生意願,發生的原委與經過不應苛責他,女學生心知肚明,也該分擔責任,女學生父親與女學生關係疏離,根本不關心女兒;他為此身陷囹圄、喪失教職,與妻子離婚,需獨自扶養幼子,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女學生求償金額過高、其父求償沒有理由。

一審法官審認女學生是畏於男師權勢才屈從發生性關係,審酌雙方各方面條件,判這位有碩士學歷的男師應賠50萬元精神慰撫金給女學生,但國家已付30萬元給女學生,男師須付20萬元給女學生;國家可向男師求償30萬元。至於女學生父親也可向男師求償15萬元,該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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