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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女曾結婚 媒人公判賠

2014/10/24 08:00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縣劉姓男子花20多萬元透過婚姻媒合業者到中國福建相親,原本決定將當地林女娶回家,事後自己前往「突擊檢查」,對方卻告訴他,自己已非第一次結婚,劉男憤而提告,要求婚姻媒合機構賠償,新竹地院判賠13萬元。

劉男透過婚姻媒合機構聯絡人張男,接洽中國媒合人,介紹與當地女子結婚。去年7月前往相親,因而認識福建省籍林姓女子,雙方相親成功。為避免中途悔婚,他交付人民幣3千元作為定金,返台後還簽訂「婚姻媒合契約書」為憑,他應給付媒合仲介費10萬元,去年8月,劉男自行前往福建找林女,不料她透露自己其實曾在日本假結婚。

劉男返台後,多次以電話、簡訊方式向張男要求提供林女婚姻相關資料,張男遲遲不能提供,只好向新竹地院提訴要求賠償24萬元。

張男說,劉男二次私會林女及其親屬,事後聲稱她已婚,又嫌她矮、黑、學歷不夠,而不願辦理結婚手續,懷疑他想規避媒合人的仲介費用。

法官認為,劉男在未取得婚前應備資料情形下,沒有義務要到中國結婚。依契約內容,張男應代付履行責任返還定金2倍,加上媒合仲介費10萬元,合計應給付劉男13萬元,其餘主張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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