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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青過期食品再販售 退費加賠償

2014/10/17 08:00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衛生局日前查獲松青超市四家門市將過期食品再販售,雖然業者提出憑發票退費機制,但消保官認為不夠,十六日已通知業者,除了退費,還必須依法負擔三倍損害賠償金,以及最低五百元、最高三萬元的損害金額。

松青超市對此表示,接受消保官的建議,公司正研擬後續賠償事宜,會在一、二天內回覆。

松青超市光復店、黎明店、三豐店、大甲店被查獲將過期食品再製後,重新販售,業者原先提出消費者可憑六個月內購買相關品項發票辦理退費。市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退費只是將消費者買過期食品的錢退還而已,並未就販售過期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部分給予賠償,嚴重損及消費者權益。

康馨壬指出,希望松青超市除了退費外,應依消保法規定,負擔三倍損害賠償金,並依食安法規定,負擔最低五百元、最高三萬元的損害金額,亦即消費者若購買一百元的瑕疵商品,退費加上賠償,業者至少要付九百元。若業者仍不改善退費賠償機制,消費者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松青超市也強調,這次事件是單店問題,並非總公司發生重大疏失,目前先著手加強改善內部稽核作業。

另外,康馨壬表示,消費者可上網至「台中市消費者保護園地」,查詢相關退費資訊,消保官也提醒消費者,業者只對瑕疵商品負有法律上的退費責任,消費者要發揮理性,就瑕疵商品提出退費或補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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