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拒付扶養金 可憐父贈屋討不回
2014/08/02 08:0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的吳姓男子將房子贈與兒子,但兒子未給付扶養費用,吳男不滿到法院訴請撤銷贈與;台中地院審理之後,法官認為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時效為1年內,吳男已逾撤銷權時效,因而判決他敗訴。
撤銷贈與時效為1年
判決書指出,現年68歲的吳姓男子在99年間將位於台中市一戶20多坪公寓贈與兒子,兒子未給付扶養費用,引起吳男的不滿,他在101年4月間寫存證信函給兒子,內容寫道:「為父經濟上有急用,簡訊給你,從2萬元降到2500元,你都拒絕一毛不給,我必須為自己的權益及老年的生命著想,請你今後每月支付我2萬元生活費用。」
但兒子在收到存證信函之後不加理會,吳男在103年4月到台中地院,對兒子提起撤銷贈與之訴。法官審理時,吳男的兒子辯稱生活困難,每月只能給父親2000元做為生活費用,但父親卻要2萬元,他根本無力支付。
但法官審理之後,認為依法律規定,贈與人在得知有撤銷贈與的原因之後,1年內必須提起訴訟,而吳男早在101年4月就寄出存證信函給兒子,顯然已知兒子不願給付扶養費,但卻到103年4月才提起訴訟,此已逾撤銷權時效,因此判決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