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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刑責不高/詐欺共犯 民事求償「金」沉重

2010/05/15 06:00

〔記者張瑞楨/中縣報導〕幫詐騙集團領錢的共犯車手,一般而言,法院僅判刑3、4月有期徒刑,不過,刑事罪刑雖不重,但卻可能面臨龐大金額的民事求償,至於陳姓少年沒有拿到錢,他是否該為陳姓婦人被騙走的196萬元負責?律師表示陳姓少年是「幫助人」,他與父母親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2年多前台北地方法院有一起知名判例,2名高中生到詐騙集團經營的地下期貨公司打工,在被害人面前「演戲」,佯稱很多人投資賺錢,主嫌捲款脫逃後,被害人控告高中生及其父母,法院不但判處高中生的父母要連帶賠償2200萬元,房屋還被查封拍賣。

律師陳建良說,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如果法院認定陳姓少年是共同侵權行為的「幫助人」,縱使他沒有拿陳婦的196萬元,也要為陳姓婦人失款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陳建良表示,另依民法規定,陳姓少年的「法定代理人」,也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通常是父母親,因此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陳姓少年及其父母親,須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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