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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凶器行竊﹖ 老虎鉗引爭議

2005/10/13 06:00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帶老虎鉗偷東西到底算不算攜帶「凶器」行竊﹖司法實務界通說和最高法院判例都說「算」,新竹地院審判長陳健順卻說「不是」。為此,新竹地檢署提起上訴,但上訴理由卻又認同陳健順的看法,強調上訴是為爭取匡正判例的機會;成為司法實務界罕見、支持原審裁判卻又提起上訴的案件。

這起法理爭議,源起於無業、遠從南投到新竹依親的男子侯三寶,因為飢餓難耐,在7月間帶著1把老虎鉗,侵入新竹市南寮地區某空屋,偷剪了3條電纜線想要變現買東西充飢,卻被意外經過的屋主發現,報警逮捕。

法庭上,侯某不斷強調,他是帶老虎鉗偷剪電線,但老虎鉗絕不是要傷人的「凶器」,他犯的是一般竊盜案,不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的「攜帶凶器竊盜罪」。

承審法官陳健順認為侯某說法不無道理,雖然依照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認定,刑法上指的凶器並無種類限制,只要行竊時有帶客觀上足以對人身體、生命、安全構成威脅、具危險性的凶器都算。但是衡量普通竊盜罪法定本刑5年以下,和加重竊盜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有別﹔且實務上對「凶器」的認定,似有不當擴張之嫌,和一般人的法律感情有落差。

陳健順依自訂標準 判鉗為工具

所以陳健順自訂2個判斷標準:除了所帶的器具,在通常情況下,根據一般社會經驗判斷可被公認是凶器的,如:刀、槍、劍等,自然就是「凶器」。另外,行為人行竊時就算帶的是石頭,但只要攜帶時的主觀意思,是要在偷東西時用以侵害被害人,或是在被發現後用以抵抗或逃脫之用,也算是「凶器」。

據此,陳健順認定侯某只把老虎鉗當作「工具」,並非「凶器」使用,再者電線也還來不及帶走自由處分就被抓,所以最後依普通竊盜未遂罪,論處他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檢方認同判決 上訴只為凸顯案例

新竹檢方認同陳健順的判決,原不打算上訴,後來為了凸顯前述案例應該被修正的問題,仍提起上訴。

耐人尋味的是,檢方上訴的理由,卻罕見的敘明「支持原審看法」。

建請檢察總長 提起非常上訴

上訴檢察官林忠義更表示,考慮竊盜罪二審就定讞了,為免「凶器」概念應限縮的最新實務觀點,「無緣」被做成判例的最高法院聽聞,所以他決定未來不論二審判決結果如何,他都將建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以促使最高法院正視這個問題。


法官陳健順挑戰判例 檢方上訴支持

記者黃美珠╱專訪

針對老虎鉗算不算兇器一案?上訴的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林忠義說,新竹地院法官陳健順做了有勇氣的判決;陳健順對於檢方的上訴則回以「功德無量」來表達內心感受。

陳健順直言,由於當前司法實務界通說和判例見解都認為,老虎鉗算「兇器」,所以當他心證成形後就有心理準備,判決一出,檢方定會提起上訴,且經上訴後,原判決有9成以上機會慘遭撤銷改判。不過當他知悉檢方上訴的理由,竟是基於認同他的看法,為求凸顯判例不合時宜下才上訴,讓他覺得很意外也很欣慰。

他說,畢竟法律是為民眾而存在,內容的制定應該切合民眾的需求和感情。法官本於對法律的確信,適當的詮釋法律,進而做出符合民眾看法的判決,這樣法律才能進步。

他記得宣判當天,當事人最後聽到結果時,從嘴裡緩緩吐出了「謝謝」2字,雖沒有過多的激情言語和肢體動作,但他相信自己的判決「沒有問題」,所以縱遭上訴,他也問心無愧。

他說,其實這個判決除了挑戰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有關「兇器」的見解外,也挑戰了17年上字第509號判例的「既、未遂」概念。他認為,檢方的上訴和非常上訴舉動,有助凸顯這2個問題,如果非常上訴成功,原判例甚至就有可能被修正或廢棄,屆時就可發生全面性的影響,對於民眾自然是「功德無量」。

林忠義說,他贊同陳健順所提,應該限縮「兇器」範圍的看法,認為判斷上應把兇器定義為「有較大殺傷力之武器」,才能合理化持有兇器竊盜者應加重刑度的規定,否則就是竊賊身穿的衣服,也都可以被拿來當作勒人「兇器」。

林忠義也主張,行為人攜帶兇器的主觀犯意也必須斟酌,如此論罪才能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不能只是盲目遵從判例定罪,所以他才會用「為被告利益、匡正判例」的角度提起上訴。

至於兇器範圍限縮後,萬一有行為人持有非兇器範圍內的器具,用以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時,現行法又該怎麼辦?林忠義認為,這時就可改論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且其加重的處罰更重,尚非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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