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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過期 百萬泡湯

2005/08/25 06: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纏訟多年打贏官司,也取得法院債權憑證,卻因對方脫產而無法取得債權,20年後發現對方擁有財產,前往查封,卻因債權憑證已過期失效,讓近百萬元債務白白泡湯。

據台中地院民事判決書指出,75年間,吳姓女子被倒債近百萬元,控告蔡姓男子詐欺,當年蔡某被判有罪確定,吳女以法院和解書強制執行蔡某財產,因蔡某沒有財產而無結果,法院發給吳女一張債權憑證。

父債子還 盼要回債務

吳女表示,蔡某當年惡意倒會、脫產,遭多名被害人提出告訴,經訴訟後,才贏得一張債權憑證,但經多次要債,蔡某均表示沒錢,而蔡某於87年間死亡,她發現蔡某兒子名下擁有財產,而查封蔡某兒子的房產。

不過蔡某兒子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撤銷查封,法院也判決蔡某勝訴,原因是吳女的債權憑證已失去5年時效,於是撤銷對蔡某兒子房產的查封。

法官指出,雙方屬侵權行為的債權,追訴期為2年,如獲確定判決,或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達成和解,時效延長為5年,吳女所取得的債權憑證只有5年時效,吳女未再取得新債權憑證,依法已失效。

未再請憑證 喪失權益

法官表示,蔡某兒子並未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因此,吳女向蔡某兒子要債是合法的,但債權憑證有時效限制,吳女的憑證已經失效。


債權憑證屆滿前可再提出

由於吳女係控告蔡某詐欺並附帶民事賠償,雙方在訴訟中取得和解,依和解書可強制執行蔡某財產,而執行沒有結果,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其債權憑證只有5年時效,吳女在5年內(不論蔡某有無財產)應再度向法院聲請對蔡某強制執行,意即在債權憑證即將屆滿前,每5年得提出1次,依此類推,其債權憑證才永遠有效,永久保有對蔡某的債權。

其實,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會因為「和解」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時效,大致來說,如果是一般和解契約,其債權消滅時效為15年;但若為侵權行為的債權,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和解的債權,其債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法院依此合法的債權憑證也只有5年時效。 (記者楊政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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