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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停開門害死人 判賠363萬

路邊停車開車門要小心,要先看右後方有無機車騎過來,貿然打開車門,很容易發生危險,圖為模擬畫面與本案無關。	(記者張忠義攝)

路邊停車開車門要小心,要先看右後方有無機車騎過來,貿然打開車門,很容易發生危險,圖為模擬畫面與本案無關。 (記者張忠義攝)

2008/02/06 06:0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平均月薪1萬餘元的步姓工人駕駛自小客車,在超商前臨時停車,未緊靠路旁還貿然開啟車門,騎機車的潘姓婦人閃避不及撞擊死亡,高雄高分院判決賠償363萬元,步某將近30年不吃不喝才能償清。

被害人家屬指出,前年10月17日下午,步姓雜工駕駛自小客車,沿屏東縣內埔鄉昭勝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統一超商前,疏於注意,未將車停放緊鄰於快車道旁的慢車道,即貿然打開車門。

此時,碰巧潘姓女子騎重型車自後方駛來,見狀閃避不及,撞擊左前車門而人車倒地,造成顱骨骨折、腦腫等傷,經緊急送往義大醫院急救,因傷重死亡,要求賠償800多萬元。

被告對被害人家屬請求殯葬費、醫療費和扶養費用等不爭執,但認為精神撫慰金過高,並說沒有錢賠償。

2審合議庭法官調查,被告涉及過失致死部分,業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確定,並據鑑定結果,認為其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潘女雖無照駕駛,但沒有過失。

又查,審酌兩造經濟、學歷等狀況,發現被告每月平均收入1萬餘元,名下沒有財產,並認為被害人求償精神撫慰金過高,判決賠償潘婦母親、丈夫和3名子女共3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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