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舊制退休金 勞工可追回
2019/01/29 06:00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小莊(化名)在勞退新制實施前就進入公司任職,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但依法舊制的年資應予保留,他在二○一八年離職時符合勞基法的退休條件,卻不知道可向雇主申請舊制的退休金,事後公司被發現未依規定發放舊制退休金,經勞工局提醒後,他順利領得約二十三萬元。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二十五年,或工作年資達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年資達十年且年滿六十歲,可向雇主申請退休,雇主不能拒絕,並要一次發給勞工的舊制退休金。
他指出,舊制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雇主若未依規定給付,退休勞工要在五年內儘速向雇主提申請,過了時效就無法申領,勞退新制從二○○五年七月起實施,針對選擇適用新制勞工,原舊制年資應保留,市府去年協助勞工追回一千六百多萬元舊制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