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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公共意外險 市府標準比中央高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未來類似跨年晚會活動,都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記者謝武雄攝)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未來類似跨年晚會活動,都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記者謝武雄攝)

2017/06/28 06:00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八仙塵爆事件屆滿二年,也讓國人更關心大型場所、活動公共安全問題;市府為此制定大型群聚活動自治條例,規定大型活動都必須投保,另也修正消保條例提高公共意外責任險,新設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必須就中央、地方規定,選擇較高金額投保,兩項自治條例已由市議會通過,待行政院核定即公布實施。

市府法務局長周春櫻表示,針對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市府要求的投保額度比中央高出許多,保險包含三大項目,分別是「每一人身體傷亡」、「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針對八大行業、電影院、運動休閒業、遊樂園、短期補習班,桃園要求的金額分別為六百萬元、三千萬元、六千四百萬元。

周春櫻說,中央規定的投保金額各行業不完全相同,但都比桃園市的標準低,其中八大行業、電影院、運動休閒業為三百萬元、一千五百萬元、三千四百萬元,金額幾乎只有桃園的一半;遊樂園為三百萬元、三千萬元、六千四百萬元;短期補習班為兩百萬元、一千萬元、二千四百萬元。

周春櫻說,此次修改「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要求業者投保必須就桃園市與中央規定以較高的規定金額投保,未來會在新辦事業登記時強制要求,但法令不溯往,舊有的公共場所仍得按原規定投保。

另外,消防局也推出「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人數達一千人、持續兩小時以上的活動,都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投保金額市府將另行公告,未來,包括跨年晚會等大型活動都得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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