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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翁摔溝溺斃 新化公所判賠230多萬

2017/04/11 06:00

公所尊重判決 將研議是否上訴

〔記者王俊忠、吳俊鋒/台南報導〕林姓老翁騎機車行經南市新化區南一七五線路段,因路面有未設警示設施的坑洞,林翁輾過坑洞、重心不穩摔車跌入水溝溺斃。林翁妻小提起國賠訴訟。一審法官認定新化區公所有管理道路缺失,依責任歸屬判公所共賠二百三十多萬元給林妻與三名子女。

林翁妻小提告指出,一○四年七月二日下午四點許,七十六歲林姓老翁騎機車沿南一七五線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行經新化區路段時,因路面有坑洞、且未設置警示設施,導致林翁機車輾過坑洞時重心不穩、摔車跌入路旁水溝溺水,合併溺水窒息與頭、胸撞傷,當場死亡。主張新化區公所是該路段管理機關,竟未及時修補坑洞與置放警告設施,影響行車安全,因此請求國賠,但區公所拒絕理賠,不得已才提起國賠訴訟。

新化區長鄭道立指出,老翁出事路段頗為偏僻,坑洞在當地一處土石方資源回收場出入口,應是砂石車輾壓造成,溺斃的水溝是下雨天排水用,平常不會積水,疑似該土資場進行攔水設施所導致,這些都有在法庭上申辯,會邀集土資場就賠償問題再協議。公所尊重一審判決,但該案責任歸屬確實還有爭議,是否上訴,將與公所法制人員、市府國賠小組研議後定奪。

坑洞未修有缺失 法官認求償有理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該坑洞長約一.一公尺、寬○.七公尺、深○.一公尺,顯然非一朝一夕形成,足以影響行車安全,應為常人能預見,新化區公所既然是管理維護機關,卻任令坑洞逐漸擴大,未及時修護,有管理上的缺失,林翁遺屬求償有理。

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車行影像換算出林翁騎機車的時速約六十一.九公里,遠超過此路段速限四十公里,對此車禍意外,林翁本身也有過失,雙方各要負擔五成責任,依過失相抵原則,判被告共賠二百三十多萬元給林妻與三名子女;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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