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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任意棄養 麗池龜滿為患

2006/12/26 06:00

五年前撈捕後 現又有數百隻

〔記者陳維仁/竹市報導〕新竹麗池目前「龜滿為患」,市立動物園表示,雖然五年前曾放水撈捕過約五百隻巴西龜,但因民眾棄養行為難以遏止,粗估池內又有數百隻烏龜,日前甚至有民眾棄養一隻重三十公斤的蘇卡達象龜,這種巨大陸龜根本不會游泳,差一步就被錯丟池內溺斃。

幸運被救的蘇卡達象龜,年紀約五歲,屬瀕臨絕種的保育類野生動物,經動物園管理員細心照顧後,近日正式加入動物園展示行列。體型壯碩的蘇卡達象龜,是世界上體型第三大的陸龜,原本棲息於沙漠周邊或熱帶草原等開闊乾燥區域,在中午時分會挖掘深穴避暑,等待日沒以後才外出活動,壽命可以超過七十五年。

一隻象龜 險被丟入池內溺斃

動物園表示,園中某管理員日前下班傍晚行經麗池附近時,看見一對老夫妻抱著一隻大烏龜準備「棄養」在池中,趨前制止才發現是不會游泳的象龜,隨即將象龜帶回園中照顧。老夫妻向管理員表示,這隻象龜是其子的寵物,五年前剛飼養時是可愛的迷你龜,誰知體型越來越大,食量大且環境難以收容,遂考慮將牠「放生」。

為免生態遭破壞 園方擬捉龜

園長洪明仕指出,常有民眾帶龜「放生」或棄養的麗池,目前已是「龜滿為患」,粗估池內有數百隻烏龜,其中幾乎百分百為國人喜歡當寵物養的外來種巴西龜,為免麗池生態遭嚴重破壞,已與荒野學會志工協商「捉龜大計」。

他表示,因為棄養歪風難以遏止,五年前動物園就曾經在麗池進行過「捉龜行動」,當時一舉在麗池內撈起約五百隻烏龜,其中幾乎全部都是沒有天敵、肉食性的巴西龜,少數為台灣本土的棺龜與保育類的材棺龜,這些烏龜後來都送給學術單位作為研究之用。


舊愛 有名犬有罕見動物

〔記者陳維仁/竹市報導〕由於飼養動物風潮盛行,被民眾棄養的動物也千奇百怪,大家熟知的「名犬」僅是其中一種而已。新竹市立動物園表示,該園收容的棄養寵物有台灣少見的綠鬣蜥、兩百多公斤的尼羅鱷、體型巨大的象龜與擬鱷龜,一般的貓狗猴龜都是小意思。

動物園表示,民眾送到動物園棄養的名犬很多,像哈士奇、米格魯、拉不拉多犬、黃金獵犬等,這些寵物狗都有很高的身價,但一旦不獲青睞,轉身就變成棄犬流浪街頭。民眾也常把不想養的巴西龜、兔子、小貓等棄置在動物園,有一陣子台灣獼猴的數量也不少,最後還要外送處理。

動物園指出,目前園內重達二、三百公斤的尼羅鱷,也是民眾棄養請求園方收容的。一名住彰化的民眾今年初聯繫園方提出收容請求,經評估後園方派車南下,大費周章後終於順利將大鱷魚載回照料。

此外,身材不輸蘇卡達象龜的擬鱷龜,則是因民眾棄養在野外,由集集特有生物保育中心獲報帶回飼養,中心照料一陣子覺得照顧不易,再委由新竹市立動物園收容。另民眾少見的綠鬣蜥,則是被人棄養在台中野外,台中縣府原本委託該地野鳥學會照顧,因欠缺適當環境,野鳥學會轉請新竹市立動物園收容。

園長洪明仕表示,包括常見的巴西龜在內,這些都是外來種的動物,隨便棄養不但可能危及動物本身生命,也可能對台灣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甚至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而吃上官司。

他提醒民眾,飼養寵物前要對寵物有深入認識、了解法令規定,並考量個人環境,想清楚後再行動。


新寵 還是名犬 只是換了品種

〔記者車筱慧/竹市報導〕近日外縣市傳出有業者繁殖名犬「哈士奇」,因養狗風潮退流行、銷售不佳,任狗隻自生自滅,早在哈士奇失寵前,拉不拉多犬已是名犬棄養最大宗,新竹市政府動物收容中心目前就有四隻拉不拉多成犬等待認養。

動物收容中心表示,今年遭棄養送到中心的名犬種類不少,包括拉不拉多、黃金獵犬、雪納瑞、米格魯、哈士奇、博美、鬥犬、可卡、巴吉杜、西施、馬爾濟斯等,都曾待過收容中心,其中又以拉不拉多數量最多,起碼超過二十隻,且都是成犬。

與去年相比,今年名犬被棄養的數目差不多,差別在於品種,這是因為民眾容易受到潮流影響豢養某些品種。

動物收容中心表示,中心現有大小犬隻約九十多隻,以土狗居多。名犬部分,目前則有四隻拉不拉多成犬及一隻博美,歡迎民眾前來認養。

紅貴賓 身價居高不下

而現在業界最受歡迎的寵物是哪些?業者陳家有表示,以狗兒來說,紅貴賓、英國鬥牛犬、法國鬥牛犬是目前人氣較旺的品種。其中紅貴賓除受到林志玲飼養帶起風潮,其模樣更是長得像泰迪熊般惹人憐愛,因此身價始終居高不下。

蜜袋鼯…等坐上新寶座

犬隻以外的動物,如蜜袋鼯、矇眼貂、刺蝟等小動物,也很受民眾喜愛。


《小法典》動物保護法

●第五條第二項,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違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第五條第三項,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若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第十一條,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予必要之醫療。違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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