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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平方公尺以下餐廳 可設住宅區2樓

2016/12/07 06:00

仍要臨30米以上幹道

〔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市長柯文哲昨早主持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修正草案,原本一五○平方公尺(四十五.三七坪)以下的小餐廳、咖啡店,只能設置在住三區、住三之二等一樓及地下室,未來可在二樓營業,但仍要臨卅公尺以上幹道;市府都發局近期將公告實施。

根據土地分區附條件核准標準,住三之一、住三之二、住四之一等住宅區,一五○平方公尺以上餐飲業、一五○平方公尺以下酒店,可設置在住宅區地下室、一及二樓;但商業強度較小的冰果店、點心店、飲食店、麵食店、自助餐店、泡沫紅茶店、餐廳(館)、咖啡館、茶藝館,不能設於二樓。此次修法放寬為同一標準,允許小餐飲店可在二樓營業。

另一方面,北市府二○○○年規定,住三區可設一般事務所,但營業面積不能超過總樓層三分之一,以保留住宅區完整;但都發局表示,二○○○年以前,已有不少住宅區建物整棟規劃民間業者做為辦公室使用,並未留設居住用管線、裝修困難,這次也修法解套,免受「三分之一條款」管制。

此外,北市唯一工業區「內湖科學園區」,有不少企業為了符合《性平法》等規定,須附設員工育嬰、托兒中心。過去因土地分區附條件核准標準,工業區內的企業附設托兒設施,須在該企業大樓同個基地內一、二樓層;都發局指出,這次修法也放寬,只要經過社會局同意,可選擇其他地點,不再限制地點。

過去法令允許旅館業者可在住三之一、住三之二、住四之一等住宅區設置整棟旅館,並允許同一棟建物內住宅與旅館混用,旅館業者只要增設獨立的樓梯、出入口區隔,並經過觀傳局審核。但都發局表示,考量住宅區居住品質、環境水準,未來不會有旅館、住宅混用同一棟樓的情況;觀傳局則說,目前住宅區旅館幾乎都整棟使用,幾乎沒有半棟旅館、半棟公寓的情形,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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